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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被控非法经营罪(六百余万元),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夏某某无罪。非法经营罪:被控非法经营罪(六百余万元),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夏某某无罪。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夏某某无罪。 被告人夏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其亲属从外地到天津委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王增强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会见被告人、大量调取相关证据,王主任依法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认为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夏某某冒用某公司名义生产通讯铁塔,且不排除夏某某代某公司签订铁塔加工合同的合理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人夏某某无罪。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号:13802025566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间存有矛盾,无法进行合理排除,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公诉机关未提供通讯铁塔能够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法律依据,即未能证明通讯铁塔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夏某某依法应当无罪。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8年3月份,被告人夏某某冒用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该公司资质复印件与某工厂签订了27座通讯铁塔的承包合同(合同标的655万余元)。被告人夏某某在无任何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在某县租赁场地,组织工人进行生产通讯铁塔的工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从而成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了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被告人及其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了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与人性化的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作无罪辩护,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做出无罪判决。 六、主要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被告人夏某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某厂签订合同。控辩双方对此事实均不持异议,并有合同书、会议纪要和补充协议为证; 第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生产安装铁塔均由被告人夏某某主持,生产加工铁塔的场地在郑某某的厂内,并非某公司,且某厂给付的工程款由被告人夏某某所支配。对此事实,有证人郑某某、夏某某、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夏某某供述以及某城区路北储蓄的记帐凭证所证实。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因所提供的主要证据间存有矛盾,无法进行合理排除,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公诉机关未提供通讯铁塔能够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法律依据,即未能证明通讯铁塔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夏某某依法应当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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