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得安律师认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298次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得安律师认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LINK 友情链接: |